专项督查实施办法

发布日期:2021-01-11浏览次数:778

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学校全面从严治党,突出政治监督,强化日常监督,规范内部管理,防范廉政风险,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专项督查是对学校某一方面的工作进行深入了解,发现存在问题,提出整改建议的一种监督检查方式。

第三条 专项督查工作在学校纪委的领导下,由纪委办公室负责实施。需要时,也可由纪委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。

第四条 专项督查项目包括:

1.增强“四个意识”、坚定“四个自信”、践行“两个维护”的情况;

2.上级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;

3.学校工作的重点领域、关键环节和学校的重大事项;

4.学校部门和师生员工反映比较集中的相关问题事项;

5.上级和学校要求开展的专项督查事项;

6.其它需要专项督查的事项。

第五条 专项督查项目由纪委办公室提出,纪委委员会议确定。一般应在年初确定当年的专项督查项目,年中可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适当调整专项督查项目。对已完成的专项督查项目可以开展“回头看”。

第六条 专项督查可以采取座谈交流、现场巡查、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。

第七条 由纪委办公室下达专项督查通知书,专项督查项目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专项督查工作,按通知要求提供完整详细的资料。

第八条 纪委办公室一般应在2个月内形成专项督查情况报告,并报纪委委员审阅。

第九条 由纪委办公室向相关职能部门反馈专项督查情况,由专项督查项目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收专项督查情况报告。

第十条 专项督查项目的职能部门应增强主体意识,强化责任,及时研究、落实整改,按规定时间向纪委办公室提交整改报告。整改措施不实的,应重新提交整改报告。

第十一条 整改报告由纪委办公室转报纪委委员后,通过学校内网等途径公开。

第十二条 纪委办公室要严格纪律要求,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,以问题为导向,严肃认真的开展专项督查工作。

第十三条 对专项督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线索,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。

第十四条 对专项督查整改不力的,将按有关规定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。

第十五条 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。